


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》主要摘要
- 發布時間:2014-06-26 16:12
【概要描述】
2012年12月6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公布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》。該《辦法》分總則、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、法律責任、附則5章37條,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26號)予以廢止?,F就部分主要條例摘錄如下:
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,規范會計人員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(以下簡稱《會計法》)及相關法律的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(以下統稱單位)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(會計主管)的人員,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:
(一)出納;
(二)稽核;
(三)資本、基金核算;
(四)收入、支出、債權債務核算;
(五)職工薪酬、成本費用、財務成果核算;
(六)財產物資的收發、增減核算;
(七)總賬;
(八)財務會計報告編制;
(九)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;
(十)其他會計工作。
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(聘用)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。
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,不得從事會計工作,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、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,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。
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。
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: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、會計基礎、會計電算化(或者珠算)。
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、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。
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,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。
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。
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,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。
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、指導。
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,保證學習時間,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。
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26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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